全聯會轉知內政部書函「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已刊登於本部地政司網站防制洗錢專區(https://www.land.moi.gov.tw /chhtml/news/91)(詳如附件)(2026/07/03)一、相關文號:本局115年2月23日調錢貳字第11535505632號函。
二、FATF2026年第二次大會於本(115)年6月19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存有重大戰略性缺失,呼籲各國應對其採取加強盡職調查甚或反制措施;惟就伊朗及緬甸,各國應確保涉及人道援助、外交營運成本、合法非營利組織活動及個人匯款之金流,以風險基礎方法獲得適當處理(附件1)。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安哥拉、玻利維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新增)、保加利亞、喀麥隆、象牙海岸、剛果民主共和國、海地、伊拉克(新增)、肯亞、科威特、寮國、黎巴嫩、摩納哥、尼泊爾、巴布亞紐幾內亞、南蘇丹、敘利亞、委內瑞拉、越南、英屬維京群島和葉門。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缺失,FATF未要求對其等實施加強盡職調查,亦不贊成採去風險化作法,惟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考量該些國家或地區風險資訊,確保人道援助、合法非營利組織活動及個人匯款之金流不受干擾或阻礙,並考慮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761 (2024) 號決議下之國際義務,該決議涉及聯合國制裁機制實施資產凍結措施之人道豁免(附件2)。
三、檢附前揭FATF公布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 - 19 June 2026。
(二)附件2: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 - 19 June 2026。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91?mcid=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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