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6/05/27)

115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已於今(115)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5月31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尚未繳納稅款之民眾,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於繳納期間內攜帶本人身分證至彰化總局、員林、北斗分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也可透過稅務局官網線上申辦專區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稅若逾期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者,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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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回要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地價稅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民眾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改課較高的稅率,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原已核准適用,但民眾如因學籍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惟已不符相關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嗣後再遷入戶籍,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需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經核准後才能再適用該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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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額不足1元無須貼繳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和承包各種工程、承印印刷品及代理加工等所書立的契約書,以及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均需貼繳印花稅,但如每件依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印花稅額不足1元或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均可捨去免貼繳。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為便民利課,以計至元為止,不論實貼稅票或採稅額繳款書方式繳納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逐件計算後,每件應納稅額不足1元或尾數不足1元的部分,均無須四捨五入,直接捨去,免予貼用或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可以用自然人(或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以手機驗證後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並提供多元化電子支付 (掃描三段條碼)進行線上繳稅,省時、簡單又便利。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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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供直接生產用之工廠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工廠如非屬自有房屋,則不能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該局(或員林、北斗分局)申報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期才能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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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廠房,原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停工期間如未變更用途,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 依規定仍可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合法登記自有廠房,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妥工廠登記,供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而廠房於停工期間,如空置不為使用,或變更供其他用途,或轉租其他公司使用,則不再適用減半課徵,稅務局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改採其他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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