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5/07/31)外國人取得居留證者 若符合條件可享房屋稅自住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合房屋稅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為維護外僑之權益,財政部核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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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取得登記之所有權人,於11月份開徵時,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土地原所有權人甲8月1日訂約將土地移轉給乙,如果乙於8月31日完成所有權登記,當年度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乙繳納,但如果於9月1日始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則仍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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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土地增值稅無減徵40%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移轉,就不適用了,因「繼承」亦屬於移轉行為,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就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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