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5/07/21)

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應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持分,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新取得之持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民眾可能因為「買賣」、「繼承」或「贈與」而增加同一塊土地的持分面積,新取得的持分面積作自用住宅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保障民眾的權益,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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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上網試算真方便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想移轉土地時,如想事先知道須繳多少土地增值稅,可上網連結稅務局網站進行試算即可。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進入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changtax.gov.tw/)後,只要依序點選「各稅專區」/「土地增值稅」/「查詢及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選項,即可進入試算畫面,再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資料,輸入相關欄位,在家就可輕鬆試算出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可多加利用。
稅務局提醒,如要進一步申報移轉,則可利用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透過該局網站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24小時全天候、更便捷及多元化的服務,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就可輕鬆在家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作業。
民眾如有地方稅問題,可多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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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月31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今年買賣土地,那今年地價稅要由誰來繳?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天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11月份地價稅開徵時,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地價稅之稅捐歸屬,如果在8月31日前移轉土地且辦竣土地登記,則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買賣雙方雖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這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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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稅車輛遭取消,事後符合條件仍須重新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如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以後免再申請;如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遭取消,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事後符合免稅條件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因不符免稅條件,例如舊車汰換新車、身障證明逾期未重新鑑定或原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遷移戶籍,致與身障者不同戶等而遭取消免稅,事後如符合免稅條件,應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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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死亡繼承人應儘速辦妥車輛過戶手續,以免被註銷牌照又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死亡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將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如繼承人未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手續而被註銷牌照,該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稅務局說明,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即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如須繼續使用車輛,應依規定於車輛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儘速持相關文件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手續,繼承的車輛如未辦妥過戶登記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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