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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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
發言人 : 盧垂界
反應日期 : 2014-03-28
反應內容 :
88條已有明敘,現有2筆土地合併 同一所權人 全部 其中一筆有抵押權設定 一 筆沒有,試問 需要附協議書嗎.
 
公會回應 (2014-04-02)
1.謝謝盧地政士之提問
2.依據土登第88條第4項: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故原則上土地合併時,如其中一筆或一筆以上土地設有抵押權時,均應檢附協議書,以明定其權利及負擔義務之範圍。例外之情形為其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3.依據提問內容,二筆土地合併,其中一筆有抵押權設定,一筆沒有,顯示其抵押權內容並未完全一致,土地合併後抵押權範圍如及於全部,顯係擴大了,依法理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亦加重了,故應以協議書表明雙方同意之權利及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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