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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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繼承人之特別代理人
發言人 : 吳扶安
反應日期 : 2014-01-15
反應內容 :
台中地院規定聲請選任未成年繼承人之特別代理人時,要為每一未成年繼承人分別選任一位(且父死要父系,母死要母系)始予受理,請問所據為何?
謝謝!
 
公會回應 (2014-01-21)
1.感謝吳扶安地政士之提問。
2.若台中地院真的如此規定,恐怕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請看家事事件法第 111 條如何規定:
I.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II.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III.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IV.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V.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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