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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4-1處分共有土地,申報增值稅時,稅務局要求地政士提供「未會同者出賣人之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戶政機關拒絕供,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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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莊谷中 |
反應日期 : 2013-10-22 |
反應內容 : |
案情:用34-1處分共有土地,申報增值稅時,稅務局要求地政士提供「未會同者出賣人之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戶政機關拒絕供,該如何處理。(這是張賀雄親身經歷的遭遇)
說明:
1.以34-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未會同出售之共有人,其權利係因繼承取得,稅務局核課增值稅時,電話應求我們地政士,必須提供該未會同之共有人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之戶籍資料,用以計算「長期減徵」之減徵比例。
2.本人請求稅務局,發給公文,再憑公文,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會同之共有人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之戶籍資料」,再提供給稅務局。但是,稅務局卻拒絕發公文。
3.尤有甚者,針對此事,我電話詢問員林戶政、和美戶政意見,獲得的答覆是,若稅務局發公文給地政士,請求地政士拿公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上述戶籍資料,戶政機關也不能提供,因為這樣就會洩漏「個資」;戶政事務所的立場,希望稅務局以公文,機關對機關提出申請。
4.問題來了:首先,基於34-1規定,同意出售者,基於利害關係,可以申請退會同共有人之戶籍資料,但是未會同共有人之被繼承人,已經不是土地共有人,戶政機關不能提供資料,偏偏稅務局卻要求我們提供。再來,稅務局只是電話通知同意出售者提供前述資料,卻不發公文給我們,也不發公文自己去戶政機關調查。把整個增值稅申報案,晾在一邊。面對這樣的困境,請問我們地政士該怎樣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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