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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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修正前興建合法且經保存登記之農舍…試問其基地是否應一併移轉?
發言人 : 黃炳博
反應日期 : 2012-12-22
反應內容 :
農發條例修正前興建合法且經保存登記之農舍,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持分各1/3,其基地所有權為甲所有,權力範圍全部,今甲擬將其農舍持分1/3移轉于丁,試問其基地是否應一併移轉于丁,是一部移轉?移轉多少持分?或要全部移轉?
 
公會回應 (2012-12-25)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前略,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故今甲擬將其農舍持分1/3移轉予丁,其基地亦應一併移轉予丁,方符法制;另問基地究應移轉多少持分,依內政部97年7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38781號函意旨:嗣後地政機關受理農舍與其坐落用地移轉登記時,除審查移轉之坐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移轉農舍之一樓樓地板面積外,無須再依內政部87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8612295號函釋審查移轉後之農地面積有無符合上開建管法令規定原核准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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