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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稅籍證明向戶政事務所遷戶口,戶政事務所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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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鄭地政士 |
反應日期 : 2012-11-01 |
反應內容 : |
用稅籍證明向戶政事務所遷戶口,戶政事務所不接受,因為稅籍證明不代表所有權人。(請公會向相關單位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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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回應 |
(201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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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鄭地政士提問。
2、經向戶政機關求證,其主要法令依據為100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00188671號函(本會網站-最新法令-其它解釋函令),其意旨為有關辦理遷入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倘提憑房屋稅籍證明者,應提憑房屋所有人同意證明,並查實有無居住事實後再據以辦理。
3、故本案並非不可辦理,唯尚須經「查實」之程序,方可登記,故請當事人待戶政機關查實後通知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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