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12/12)土地借名登記返還需納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返還實際土地所有權人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兄於103年購買土地,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113年提起訴訟要求弟弟返還土地,嗣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故應以弟弟(出名人)103年取得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113年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借名登記之返還,若持有法院判決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移轉,因其不具有契約性質,無須貼繳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其係基於雙方當事人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應依法按土地移轉公告現值總額貼繳1‰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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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超過汽缸排氣量2,400cc之稅額部分仍需繳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稅金額以汽缸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申請免徵之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如超過2,400cc,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會收到差額繳款書。
稅務局舉例說明,納稅人以3,000cc自用小客車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車輛原應課徵使用牌照稅15,210元,因自用小客車2,400cc之稅額為11,230元,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每年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3,980元(15,210元-11,230元)。
稅務局提醒,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而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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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使用牌照稅困境有解,分期繳納合法上路免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辦妥分期繳納,並按期繳交,可免予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財務困難,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於納稅期限內,向稅務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亦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每期按時繳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可免予處罰。惟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去行政執行分署補辦分期繳納手續者,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面對一時財務困難,善用分期繳納機制,不僅可減輕一次性繳稅負擔,並可避免使用公共道路受罰,讓行駛車輛更安心。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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