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8/15)

提醒民眾請把握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應於地價稅11月1日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2‰計徵地價稅,節省稅額達4倍哦!所以特別提醒民眾,要把握時限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地價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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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地價稅各項特別稅率、減免用地之申請期限至9月23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使用等,且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因113年遇例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3日)。若於期限內前申請,今年的地價稅即可按特別稅率課徵或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自明年才能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無需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符合上述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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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上建物未辦保存也可以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老舊房屋雖然沒有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記,但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者,若符合相關條件,其坐落土地仍然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吳先生擁有一間50年屋齡的房屋,因為是早期的建物,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無房屋坐落土地地號之登記資料,可以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來替代建物所有權狀的坐落土地地號證明;相反的,房屋若是在77年4月29日之後建築完成,則需檢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以證明基地地號。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符合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2‰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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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結束前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2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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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土地申請退稅嗣後因繼承移轉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地所繳土地增值稅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買入登記之日起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且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登記,土地在列管期間上述設籍人遷出、移轉或是改變用途,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繼承情形例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重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想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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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以免徵地價稅,仍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可按2‰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適用6‰稅率課徵地價稅。符合上開減免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稅務局特別提醒所有權人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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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自用房屋拆除重建期間遷出戶籍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老舊房屋拆除並於原址重建房屋,房屋拆除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房屋拆除重建期間遷出戶籍,將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自用房屋拆除重建期間遷出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新建房屋建築完成後,如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遷入戶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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