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8/07)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取得登記的所有權人,於11月份開徵的時候,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務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稅捐歸屬,以避免發生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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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移轉時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得徵收」、「完成使用地編定」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公路局;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彰化縣政府;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稅務局已於官網(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與需用土地人及聯絡窗口(道路主管機關)等資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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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若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將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條件者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該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逾期申請則次年才能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經稅捐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事,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以免事後被查獲除追補地價稅差額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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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如果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除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稅捐機關會將滯欠之稅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將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進行催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寄發之欠稅傳繳通知書,應謹慎查明真偽,以免權益受損。如欠繳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傳繳通知書下方會有三段式條碼供民眾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4大超商繳納,無需支付手續費;另欠稅金額超過3萬元以上或已超過傳繳通知繳納期限,可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或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臨櫃使用信用卡繳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滯欠之稅捐確有繳納困難者,可主動聯繫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果進一步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還可以透過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手段來處理,欠稅人千萬別輕忽。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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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負擔一筆印花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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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完成後仍可減半徵收2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在辦理期間仍提供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但於辦理完成後,仍可減半徵收2年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區段徵收或重劃完成之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要件者,所有權人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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