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5/02)欠稅移送執行後申請分期,應按時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應按時繳款,若因故無法如期繳納,須儘速與該分署聯繫,否則執行分署得依規定廢止分期繳納,並逕予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
稅務局特別提醒,為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請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切勿輕忽。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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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供宗教團體使用無法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的房屋,雖專供宗教團體傳教佈道使用,且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但因房屋非該財團法人或寺廟所有,所以無法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必須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該財團法人或寺廟所有,才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教堂或寺廟如符合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於申辦減免房屋稅時,請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或寺廟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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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種電」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仍可課徵田賦
近來政府大力推動綠能政策,農地種電蔚為風行,若符合相關容許使用及法令規定,農地設置綠能設施仍可適用課徵田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合法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查,且持續作農業使用,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農地及農用」,才可以課徵田賦。農地上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且在太陽能板設施底下仍有種植作物等農業經營使用,不影響設施內動植物生長,符合前述規定者,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另綠能設施設置在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亦可課徵田賦。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綠能設施直接架設在地面,非與農業設施結合,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則要課徵地價稅;又如果土地已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已非屬農業用地,也要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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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建廣告塔或鷹架不屬於房屋稅的課徵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房屋頂樓或外牆增建廣告塔或鷹架供廣告宣傳使用,非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會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民眾運用房屋坐落地段進行廣告行為增加收益,在房屋頂樓、外牆增建廣告塔、搭設鷹架或興建LED電視牆等,供廣告及宣傳使用,除了增加房屋本身的負擔重量外,並未使房屋的使用價值提升。因此,民眾不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增建,也不會增加原有房屋稅負擔。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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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碳無紙化的電子契約,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隨著電子交易普及,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方式簽訂契約日趨增加,但不少民眾認為採用無紙本的電子契約因屬無實體契約書,便誤以為不必繳納印花稅。依財政部頒布之釋令規定,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亦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化機制簽訂契約,可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簡單便捷,更省時又便利。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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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證明書不是產權證明文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登載之納稅義務人,僅是代表應繳納房屋稅,履行公法上義務之人,故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依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各種需要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書,而該證明書主要是證明核發當日之房屋稅課稅內容,僅作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尚不能作為房屋產權、建築完成日期之證明文件,其登載內容僅表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而非所有權人;另所載之起課年月,亦僅表示房屋稅開始課徵之日期,並不一定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
民眾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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