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4/30)

113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 納保官提醒勿逾期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3年度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請記得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設置納保官是為保障納稅人權利,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課徵稅額有疑慮、爭議或欲申訴、陳情,甚至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資訊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人如有需要協助,可利用網路、電話、視訊……等多元管道申請,納保官會竭誠為民眾服務。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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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申請課徵田賦5月份開始喔!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可於每年5月份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認定,經相關機關共同勘查後符合規定者,公所會造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變更,即使土地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可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之範圍包含: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 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農用者。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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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力攜手守護社區法律專車4月30日至田尾鄉田尾社區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讓鄉親獲得正確的消費、稅務、反暴力、食安及反詐騙之正確資訊及觀念,彰化縣政府特結合行政處、地方稅務局、社會處、衛生局及警察局共同推動「五力攜手,全方守護」社區法律行動專車宣導活動,主動至各社區巡迴服務,訂於11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田尾鄉田尾社區活動中心舉行。
稅務局說明,本次由納保官下鄉服務,針對113年房屋稅開徵進行宣導,5月份是房屋稅的繳納期間,為避免民眾收不到紙本稅單的困擾,增加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稅單服務,提供多元繳稅管道輕鬆完成繳稅,並於現場說明優惠稅率的要件,進一步保障民眾的租稅權益。本活動現場除稅務宣導外,並提供有獎徵答、法律及稅務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共襄盛舉,踴躍參加。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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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要記得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時,應記得攜帶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相關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即將於5月開徵,以往有民眾反映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才發現納稅義務人還是被繼承人,原來當時辦理財產繼承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名義變更,所以收到的房屋稅繳款書上面登載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
稅務局提醒,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相關資料,再前往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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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異動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稅務機關寄送的稅單或各項公文通知書,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果因為工作或其他因素遷址,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改投遞地址,以確保重要稅捐文書不漏接。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為簡政便民,民眾辦理戶籍變更時,可以採用下列幾種方式變更通訊地址:1.於各戶政事務所同步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2.撥打稅務局電話直接更動地址。3.進入稅務局網站申請更正稅單投遞地址。4.接到稅單時填寫稅單上的變更地址欄後寄回,稅務局就會按新址投遞稅單或各項稅捐稽徵文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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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變更自住使用,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重新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如供營業使用,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例如:註銷營業登記),由營業改為自住使用時,仍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如果未符合上述規定,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嗣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應於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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