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3/21)

夫妻各自有房婚後若有直系親屬設籍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自己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婚後僅能擇定一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如將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的範圍內,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
具2種性質的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繳納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按契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當同一份契約包含買賣動產及安裝時,依合約總金額的1‰貼繳印花稅;如因性質不同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安裝契約,則按12元及安裝契約金額的1‰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A公司與B廠商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包含電梯買賣契約400萬元及安裝契約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屬概括承攬,應按1‰繳納印花稅5,000元,如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應納之印花稅為買賣動產契據12元、承攬契據1,000元。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登記(有建物權狀)的房屋,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則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繼承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必須持繼承的相關文件至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辦理時所應提供的資料,包括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未拋棄者免附)、印鑑證明書或雙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等。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
合法農舍坐落基地不用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舍須依法取得建築執照,符合農業使用規定,其坐落基地才得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農舍興建的面積若超過容許使用範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即不符合農業使用,仍需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蓋有合法農舍的土地,雖符合課徵田賦,但 農舍若有使用情形變更者,如:營業,增建房屋、圍牆、景觀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設施,就不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被改課地價稅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農地若恢復農用,請於年底前向稅務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停徵中),經派員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可自當年起適用,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會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800-476969洽詢。
----------------------------
線上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省時又便利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辦各項補助、減免或是申報所得稅扣繳等事項時,常需填註房屋稅籍編號,稅務局常接獲查詢申請,因公文流程及紙本郵寄,至少需要3天的時間,費時又不環保,因此建議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房屋稅項下點選「房屋稅籍編號查詢作業」,只要輸入房屋坐落地址即時查得,省時又便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需要房屋更詳盡的課稅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課稅明細或是繳納證明等,亦可利用上述作業系統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被徵收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徵收前的移轉也準用免稅規定,以確保租稅的公平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欲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取得公所核發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且須載明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因其無需透過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因此無法適用「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列印此頁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