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4/01/09)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查核基準日
土地如果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出售時想要適用較優惠的稅率報繳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沒有營業或出租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一生一次之「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之「出售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往前推算基準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賣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及「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揭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於112年12月25日立契出售土地,且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依限申報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則有無供營業或出租認定期間為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12月25日止,如於該期間均無營業或供出租使用,立契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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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 已貼繳印花稅無法受理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無法移轉,雙方解除契約,已繳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所書立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申報手續時,即屬使用該契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貼繳印花稅,即使事後因故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原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無法受理退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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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房屋及車輛,可享地方稅免稅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應人口高齡化,民眾對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為確保長照服務品質及鼓勵廣設長照機構,對於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房屋及車輛,符合要件者,可享地方稅免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長照機構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如受贈土地符合規定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於持有房地期間,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專供長照服務,並可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其車輛具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且專供長照服務使用,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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