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3/09/14)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還要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時請地政機關指界及測量費用、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即便納稅人於執行過程中已繳清稅款,仍須負擔已發生的執行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民眾收到各項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因移送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而遭到扣薪、扣存款甚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形,除影響到個人信譽,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費用,實在是因小失大。
民眾若有相關地方稅務問題,可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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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之房屋其坐落土地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老舊房屋雖然沒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記,但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者,若符合相關條件,其坐落土地仍然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擁有一間40年屋齡的房屋,因為是早期的建物,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無房屋坐落土地之登記資料,但依規定房屋在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布實施前建築完成者,可以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來替代建物所有權狀的坐落土地證明;相反的,如果陳先生的房屋屋齡只有20年,由於是在77年4月29日之後建築完成,則需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以證明建物確實坐落該筆土地上。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符合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2‰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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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執行期間最長15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因欠繳102年至106年使用牌照稅,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認為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因此強制執行中之欠稅,執行期間最長為15年。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尤其使用中的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裁處罰鍰,欠稅人千萬不可以心存僥倖。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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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益出租之房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無論是「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規定,應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限制,即使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仍會辦理清查,如查獲出售前1年或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會依房屋使用情形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請民眾要如實申報,避免造成事後補稅之情形。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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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要注意契稅申報期限,逾期會加徵怠報金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舉例說明,張先生向王小姐購買房屋,雙方訂立契約日為112年6月1日,依規定應於112年6月30日前申報契稅,卻延遲至112年7月25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已經超過規定之申報期限達25天,必須另外加徵延遲申報所產生之怠報金,即契稅稅額之8%(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申報期限,才能避免荷包縮水。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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