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3/09/07)

欠繳稅款,小心被移送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強制執行業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存款、薪資等採取扣款來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查封、拍賣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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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因已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屬於自益信託,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2‰的優惠稅率;逾期才申請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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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租賃資料勾稽有時間落差,針對申請經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按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均於每年9月至11月辦理清查,如發現一生一次案件於出售前1年內及一生一屋案件於出售前5年內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土地移轉時,對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說明,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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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房屋優惠稅率與工廠登記申辦一條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縣府申辦工廠設立(變更)登記時,就可以同時申請地價稅工業用地優惠稅率(10‰)及房屋稅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不但能減少民眾於機關間奔波,亦能維護民眾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部分如符合工業用地優惠稅率條件者,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房屋稅部分需於減免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而已核准之優惠稅率,於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繼續適用,免逐年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工廠用地通常比一般用地面積大,因此如果有申請相關優惠稅率,課徵的稅額將會差很多,為方便民眾申請房屋稅適用營業用減半課徵及地價稅工業用地優惠稅率,稅務局特別與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辦理跨機關合作,歡迎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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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及辦理完成後地價稅減免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而所謂「完成之日」,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稅務局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土地如有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用地使用,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條件者,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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