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3日環署循字第1111149593號函(諒達)檢送111年10月24日召開「研商出租不動產(土地、廠房)契約其他約定事項(草案)」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考量近期屢見土地、廠房出租後遭惡意違法貯存、堆置或棄置廢棄物情形,為避免土地、廠房出租人,無端需負擔棄置場址之廢棄物清理責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研擬「出租不動產(土地、廠房)建議約定事項」,建議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納為租賃契約之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