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2/10/26)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都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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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二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與重購土地,若非為同一人,無法適用自用住宅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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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期間中午不打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服務上班民眾,避免民眾因不便於上班時間洽辦相關業務,於111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稅務局額外於1樓大廳設有開徵櫃檯,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中午12點至下午1點休息時間服務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稅務局特別說明,111年地價稅稅單已於10月24日寄發,請民眾注意是否收到稅單,也請記得在11月30日前繳納。如果沒有收到稅單,可撥打電話、網路申請、親自至該局彰化總局或員林及北斗兩分局申請補發,或自行運用四大超商KIOSK多媒體資訊機進行補發,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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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委託授權不得申請他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於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提出質疑,申請的房屋是與他人持分共有,為何所核發的稅籍證明,卻只有列示自己持有的部分,其他持分人的資料為什麼不能一起提供?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等,應絕對保密。也就是說,民眾若没有取得其他持分人的委託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的房屋稅籍證明。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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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 小心會被扣押薪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為何其薪資被扣押呢?經瞭解原來該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嗣彰化分署核發傳繳通知繳納時,逾期仍未繳納,該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請其扣押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如果逾期繳納,除每逾3日會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若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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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都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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