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1/12/02)

地價稅重複繳納者稅務局主動辦理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11月開徵期間有民眾詢問,重複繳納了兩次地價稅怎麼辦?該局說明,如有重複繳納稅款的情形,不論金額多寡,均會主動辦理退還。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加速退稅時效,該局會寄發轉帳退稅輔導通知單,民眾收到時,掃描通知單上的「線上申辦-轉帳退稅」QR-Code,或填寫通知單背面的「約定委託轉帳退稅申請書」,以傳真、email、或郵寄回該局,另亦可撥打電話告知相關資料,即可直接撥入指定帳戶,可減少支票遺失之風險,並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及兌領支票的等待時間,既快速、方便又安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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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地與出售地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與原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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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該建物實際上係供自己居住,但戶籍遷出,則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其實不然,如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將戶籍遷出,該址未有符合資格親屬設籍,雖然仍居住在該地,仍與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符,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之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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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要即時向稅捐機關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房屋已拆除多年,為何仍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該局提醒民眾如將舊有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逾期申報者,如無法提供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則自申報當月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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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不必遷戶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房屋稅申請適用自住稅率,是否需要遷入戶籍?
該局說明,住家用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用,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必遷戶口登記戶籍。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一、房屋無出租、營業。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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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執行期間最長15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因欠繳100年至104年使用牌照稅,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認為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因此強制執行中之欠稅,執行期間最長為15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尤其使用中的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裁處罰鍰,納稅人千萬不可以心存僥倖。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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