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1/10/08)與合法工廠一同使用之違章建物,無法減免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與合法工廠相連、或同一圍牆內一同使用之違章建物,因違章建物非屬合法登記工廠,故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才可減半徵收。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符合條件,儘速把握上述申請期限,以保障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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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須切結無租賃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租賃資料勾稽有時間落差,針對申請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均於每年9月至11月辦理清查,如發現一生一次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土地移轉時,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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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無法以「核定稅額通知書」繳納稅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時常有民眾來電表示自己收到地價稅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可是拿去便利商店繳稅時店員說不能繳,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該通知書僅為告知公同共有人地價稅核課內容、繳款書受送達人、繳納期間等相關資訊,並非地價稅稅單,因此無法持至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可逕洽通知書所載之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如繳款書受送達人不願意繳納,可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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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營業用房屋改為住家使用,請儘速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該房屋早已沒有營業情形,卻仍被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未依期限申報者,因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房屋使用情形,僅能依申報日核定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為減輕稅捐負擔,原供營業用房屋改為住家使用時,請儘速提出申請。民眾如仍有疑義,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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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6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持有現況供公共通行的非都市土地,且其謄本所載使用地類別屬交通用地,在申報土地移轉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申請書,即可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有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於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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