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0/11/12)低於公告現值拍定取得土地再次移轉差額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的土地移轉現值是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準。所以,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時以低於當期公告現值之價額核課土地增值稅,嗣後再行移轉時,因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屬土地的自然漲價,須按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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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欲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仍應由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依限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案件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地方稅務局均會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收到輔導公文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喪失權利,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切勿錯過申請期間。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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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可視為一次出售(同時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同時出售」是指訂定契約日相同,且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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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負擔一筆印花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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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貼印花稅票要記得銷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就應貼繳印花稅,如採實貼印花稅票者,須在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繳納印花稅除了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還可選擇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花及銷花的不便,民眾可多加運用。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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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業使用規定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法定要件以移轉當時該筆農地確實要作農業使用。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符合農業使用,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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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不因繳納房屋稅而變成合法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也不例外,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以符合課稅公平。此外,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房屋。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漏未申報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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