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0/03/1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由買賣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兩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果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條件,請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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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土地,無須自行申報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法院會逕自函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及查詢欠繳之地價稅,並由拍賣價款中直接扣繳。
民眾只要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至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是否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欠繳於繳清後即可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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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惟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則僅以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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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不以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為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建物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才行。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上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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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未滿1年,出售自宅用地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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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自3月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土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自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將全面清查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加強查核該類案件在列管期間有無移轉或改變用途情形,如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額。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並於2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可就新購土地的地價高於出售土地之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部分,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的案件,稅捐機關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並每年辦理清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重購退稅的土地,如在列管期間將土地移轉給他人、戶籍遷出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均會被追繳原核退之土地增值稅款,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一時疏忽,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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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裝電梯須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設備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也須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合約等文件主動申報,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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