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9/04/26)

重劃區土地經繼承再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經繼承登記後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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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須重新申請課徵田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係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如果有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所有權移轉情形,則會發函通知改課地價稅,並告知若土地移轉後實際使用情形未改變,新所有權人可以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期間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申請後經由公所等相關人員會勘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才能繼續課徵田賦。
該局提醒民眾,經審查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者,如實際使用情形為自用住宅用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向該局提出申請,以減輕地價稅負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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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按應繼分或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遺產免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按民法規定之應繼分或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遺產,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分割不動產有書立協議書之情形時,屬印花稅法之課徵範圍,應貼用協議書所載價值1‰之印花稅票。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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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約如兼具兩種以上性質可分別訂約以減輕印花稅負擔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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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回復作農業使用可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農業用地因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課徵地價稅者,嗣後如回復原狀作農業使用者,應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期適用,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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