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8/12/14)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完成遺產稅繼承申報,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未變更?
該局表示,辦理遺產繼承,除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對於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納稅人名義變更。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已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民眾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該局會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變更。民眾如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
土地承租人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應報繳契稅
民眾詢問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應否報繳契稅等相關法律規定問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承租人為原始起造人,尚非契稅課稅範圍;但若以地主為起造人或租期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地主,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稅率6%申報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
房屋拆除應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房屋拆除已久,為何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仍有該房屋資料,經瞭解係民眾於拆除房屋後,並未向該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拆除完成後30日內向該局申請,經派員實地勘查屬實,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請的話,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停徵。民眾如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
-------------------------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稅率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不須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該契約書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
房屋已申請自用住宅,為何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8年房屋稅核課期間為107年7月至108年6月,且按月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例如,民眾於107年11月25日申請房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若變更前供營業使用,則106年7月至11月仍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核准後107年12月至108年6月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所以108年民眾收到該棟房屋的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會有營業用稅額。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
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合併稅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僅計算1戶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
屋頂突出物面積超過20平方公尺,不能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突出物是指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多為樓梯間、電梯間(或昇降機房)等使用。依彰化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20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該局提醒民眾,若頂層樓梯房增建面積與原有面積合計已超過20平方公尺,則應自增建建物完成可供使用起課徵房屋稅,且原樓梯房也一併取消免稅,依使用情形改課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列印此頁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