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7/08/09)

地價稅係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土地已辦妥買賣過戶登記且名下已無任何土地,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單?該局說明,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所記載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實務上土地買賣雙方會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期間分算稅額,類此約定均屬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法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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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不動產應按協議時價值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李嘉峰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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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應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賴育鈴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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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了一筆損失。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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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移轉時,就不適用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屬於移轉發生原因的一種,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承辦員:朱永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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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修不須申報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整修是否需要申報房屋稅籍使用情形及相關事項?
該局表示,已有房屋稅籍之建物,若是內部整修、換裝門窗,或是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之「改建」範圍,所以不必辦理房屋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法第9條第3項規定,「改建」之定義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進遠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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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違章處罰重 切勿漏貼或揭下重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繳印花稅,繳納方式除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外,也可至稅捐機關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否則,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低,但違章處罰較重,民眾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時,應注意避免漏貼或揭下重用,以免受到重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梁雅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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