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16/12/06)

房屋有他人設戶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惟有朋友子女因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入該住宅,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供他人設立戶籍只要經查明確無出租,並符合上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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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住家自住使用,無須辦理戶籍登記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設籍課稅後,住家用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用。如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適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須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
條件如下:
一、房屋無出租、營業。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睿騰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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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多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購買房屋時,忽略該房屋的房屋稅課徵情形,往往等到收到房屋稅單時,才發現購買後供自住使用(稅率1.2%)房屋,被課以較高的稅率,而多繳了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如移轉後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節省房屋稅負擔。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彭沛清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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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經營網路拍賣如何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假如以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該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營業登記處所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就不是屬於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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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視為1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按住家自住用稅率課徵。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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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內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稅單無法交由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收執時,亦可將其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另納稅義務人的送達處所不明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提醒民眾,住居所如有變更,請即時向該局申請變更稅單投遞地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王亘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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