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請各會員於代理登記案件時,確實依地政士法第18條及第27條規定核對委託人身分及檢查確認相關文件是否符合,避免受懲戒。(詳附檔)(2015/06/16)

請會員於代理申辦登記案件時,應依地政士法第18條及第27條規定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及檢查確認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共同防範偽變造申辦登記情事發生,並避免地政士遭受懲戒。


1040602.pdf  列印此頁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