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新聞稿】(2015/06/03)

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金額並蓋章應貼印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就須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處5至15倍罰鍰。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莊筱茹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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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可免移送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先行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如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經該局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注意,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損及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淑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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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仍應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者,記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只能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美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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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土地贈與給自己的親屬,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局說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才有優惠稅率的適用,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增值稅。但如果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確實為「買賣」,當然也可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土地移轉,應切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以免引發爭議。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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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時,因國稅局已課徵遺產稅了,基於不重複課稅原則,不需要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並說明,繼承土地雖然不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仍要檢附國稅局所核發遺產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方稅務局辦理查欠地價稅後,才可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www.changtax.gov.tw)查詢,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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