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二代健保實施後,對有執行業務收入者(含地政士)之影響。(2012/09/21)

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保險費負擔是否增減,須視其參加健保之身分、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因補充保險費之加收而因應調降,以及調降的幅度而定,並非以有無執行業務收入或金額高低而判定多繳與否
一、若為第1類第5目及第2類被保險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故若其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時,則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
二、不屬於上開被保險人之保險對象:因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於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又執行業務收入時,則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另計補充保險費。
三、整體而言,保險費負擔調升或下降,須俟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調降及調降之幅度而定。
四、阮理事長呼籲會員注意:未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將以其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請會員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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