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時間2021/07/28 09:28:26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