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關於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時間2019/11/19 09: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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