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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函令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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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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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14: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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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7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