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農業用地…自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時間2012/05/21 09:08:59
內容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補稅時,其核課期間應參照財政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及101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918300號函規定,自農業主管機關機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