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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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
農業用地…自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時間
2012/05/21 09:08:59
內容
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補稅時,其核課期間應參照財政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及101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918300號函規定,自農業主管機關機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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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自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