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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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地政法規新訊
標題
繼承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其所繼承之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或得於申辦繼承登記時連件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
時間
2012/04/24 14:21:44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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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1農發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