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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 條所稱之「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
時間2010/07/26 11:21:37
內容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 條所稱之「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
財政部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台財產管 字第 09940014891 號

要 旨:有關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 項第2款所稱「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應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亦非屬經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之國有土地
全文內容:
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 條第 1項 2款規定「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