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有關共有物分割補償義務人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之實務作業方式
時間2010/07/09 10:58:44
內容990705有關共有物分割補償義務人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之實務作業方式

內政部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 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907248791 號

要  旨:有關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之 1 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補償義務人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之相關實務作業方式

全文內容:
一、按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第 824 條之 1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 定,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該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之,其次序優先於因共有物分割訴訟而移存於特定應有部分之抵押權。爰本部為配合上開民法規定辦理登記,於 98 年 7 月 6 日增訂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之 1,規定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因上開抵押權係屬法定性質,與當事人合意成立抵押權之情形有別,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為法院對共有物分割裁判確定之判決書,而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故該抵押權登記除需與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連件申請外,申請人得僅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身分證明等文件申辦登記。
二、判決共有物分割涉有數個對價補償關係時,申請人固須同時申辦數個 法定抵押權登記,並區分抵押權擔保檔號,惟考量其同源自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債權,申請人得僅以一收件案提出申請,並將數抵 押權填載於一登記清冊內(詳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填寫範例);至各抵押權之他項權利檔號則比照本部 94 年 10 月 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65 號函示規定,即申請抵押權少於 10 個者,僅收一母號,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 號;但若抵押權數量多於 10 個(含 10 個)以上者,收 2 個(含2 個)以上之母號,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分別將各該母號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之方式辦理。
三、至倘應受補償人(即法定抵押權人)為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共有人,其未繳之登記規費,得比照本部 89 年 11 月 1 日台內中地字第 897 1914 號函規定,於其抵押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會同申請, 欠繳登記費○○○及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上開書狀費於其申請發 狀時,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 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規定,按實際核發張數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