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法規新訊
標題訂定「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時間2010/06/23 01:27:43
內容訂定「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330 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9009151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第 4 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