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法規新訊
標題修正「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時間2010/06/23 01:20:26
內容修正「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9080405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申請建築之建蔽率新舊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建築之構造以磚造、加強磚造、金屬架構式構造、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