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營業人取得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時間2010/06/22 09:30:16
內容營業人取得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台財稅 字第 09904065260號

要 旨:營業人取得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以「其他收入」列帳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核實減除
全文內容:
一、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
二、政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 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