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離婚之婚姻效力疑義
時間2010/06/22 09:22:58
內容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離婚之婚姻效力疑義
司法院秘書長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0990010276 號

要 旨: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項規定,只要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籍人士之本國法,而其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者,婚姻即有效成立。至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時,應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主 旨:
有關函詢國人與外籍人士婚姻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貴部 99 年 4 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0999019093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從而,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只要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國法律之規定,而其結婚之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為有效成立。
三、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故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離婚時,自應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