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民眾所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是否符合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
時間2010/06/22 09:09:53
內容民眾所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是否符合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
內政部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台內社 字第 0990103214 號

要  旨:
按國民年金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以符合都市計畫法之規範為限,始得為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可扣除之項目,若民眾所有土地位於都市全文內容:有關道路用地位於都市計畫外是否符合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乙案。
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5 款、同條第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不符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資格;惟若其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應扣除之;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倘有前開得扣除情形者,申請人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依本部 87 年 6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 號函釋略以:「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1 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 第 42 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以,本法所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以符合都市計畫法之規範為限,始得為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可扣除之項目。
三、至有關 貴所提及所轄居民王○○先生所有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外,是否符合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乙節,依上開法規及函釋,王○○先生個人所有之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即非屬本法第3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爰無同條第 2 項扣除規定之適用,自無法作為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可扣除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