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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機關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皆應參加都市更新
時間2010/06/22 09:06:30
內容機關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皆應參加都市更新
財政部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台財產改 字第 09950002320 號

要 旨:機關於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時,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皆應參加都市更新,不受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如公用土地有保留需要,則得逕行參與都市更新。

主 旨:貴機關於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時,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主張應分配之權益,以確保應有之權益,請查照。
說 明:
一、依立法院費委員鴻泰於 99 年 5 月 24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 7 屆第 5會期第 18 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臺灣大學參與臺北市永吉路都市更新案辦理。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排除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等規定之限制。各機關經營之公用土地有保留需要者,得依規定逕行參與都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