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有關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地址與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房屋地址不一致時,得否以其他證明文件證明之疑義
時間2010/06/22 09:00:10
內容有關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地址與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房屋地址不一致時,得否以其他證明文件證明之疑義
經濟部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經商 字第 09902333480 號

要 旨:商業登記所在地與房屋稅單所載課稅房屋座落地址未相同時,得以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其為同一地址。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倘商業登記之所在地與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房屋座落地址未臻一致時,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為同一地址者,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