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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眾申請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屬未登記土地時,應該專簿列管並申辦國有登記
時間2010/06/22 08:57:54
內容民眾申請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屬未登記土地時,應該專簿列管並申辦國有登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台財產局接 字第0993000544 號

要 旨: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中之未登記土地,應暫編地號開帳列管,俟完成會勘後專簿列管,並申辦國有登記,至未登記土地相關申請案件,如屬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應停止受理或不予同意。
主 旨:民眾申請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屬未登記土地時,其登記及列管方式,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99 年 4月 19 日台財產北勘字第 0990007778 號函、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99 年 4 月 16 日台財產中勘字第 09900042361 號函及本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99 年 4 月 30 日台財產南勘字第 0993000301 號函辦理。
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獲鄉鎮市公所所送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其中有未登記土地時,即應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產籍系統)暫編地號開帳列管,並於產籍系統其他事項欄加註「3B11 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會勘」,俟與鄉鎮市公所完成會勘後,應繪製位置圖說,專簿列管,同時請鄉鎮市公所代理申辦國有登記,管理機關為本局。完成國有登記後,應至產籍系統註銷原暫編地號產籍,並於專簿加註新登記土地號,另於產籍系統以新登記土地地號辦理接管。
三、業務課同仁受理未登記土地相關申請案件(如申撥、申租、申購等)時,應覈實查對產籍及圖說,倘屬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即應停止受理申請案及已受理案件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