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所稱「轉讓」、「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
時間2010/06/22 08:53:43
內容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所稱「轉讓」、「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
財政部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台財稅 字第 09900113280 號
要 旨: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1項但書所稱「轉讓」、「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之認定疑義,另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應提出成本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至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之課稅規定:
一、該條第 1 項但書所稱「轉讓」,包括買賣、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
二、該條第 1 項但書所稱「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買賣:依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二)贈與、遺產分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及第 29 條規定認定。
(三)公司清算:以實際所獲分配之剩餘財產金額認定。
(四)公司併購:以併購對價認定。
(五)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並返還現金:以返還現金之金額認定。
(六)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以彌補虧損:實際轉讓價格為 0。
三、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依該條第 1項但書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應提出技術股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計算減除,無同條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四、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即 96 年 7月 5 日以前)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無該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