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
時間2010/06/22 08:50:25
內容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金管銀票 字第 09900227870 號

要 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7 條第 6項規定之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分別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 15% 及 40%。
全文內容:
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