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其遺產分割及共有物之出租行為應依民法第 820、1151 條規定辦理
時間2010/06/22 08:47:26
內容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其遺產分割及共有物之出租行為應依民法第 820、1151 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經商 字第 09900586300 號

要 旨: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共有物之出租行為,依民法第 820條規定,應以合法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同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多數決為之。且法務部 98 年 10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32730 號函釋,略以:「共有物之出租行為自屬上開民法第 820條第 1項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而得依多數決為之」。據此,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在分割遺產前,為合法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者,又其出租行為屬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合法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 820條第 1 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