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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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8 號(凡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至本解釋公布之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適用現行繼承法制,辦理繼承事宜。)
時間
2009/12/14 11:33:25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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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8 號.doc